北京市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認定與管理辦法2020-06-17 17:4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實施創新驅動戰略和首都知識產權戰略,進一步規范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認定與管理工作,根據《北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和其他有關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的認定與管理突出企事業單位主體地位,堅持公平、公正、公開,促進企事業單位提升創新能力和知識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能力,培育知識產權強企,加快高精尖經濟結構構建。 第三條 市知識產權局會同本市相關部門組成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工作協調小組,負責指導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認定和管理工作。 市知識產權局負責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認定和管理具體工作。 第二章 申請及認定條件 第四條 申請知識產權試點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屬于高精尖產業、知識產權密集型產業等本市重點發展的產業領域; (三)具有知識產權戰略意識,制定實施知識產權戰略規劃或策略; (四)具有管理知識產權工作的部門和負責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專職人員; (五)參照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建立符合本單位發展需要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六)持續開展創新活動,近三年研發投入或科研經費投入整體持續增長; (七)持續開展知識產權工作,具有一定數量的專利申請或具有發明專利申請; (八)持續推動知識產權運用,企業近三年專利實施率平均不低于40%,高等學校、科研組織知識產權轉讓、許可合同收入和作價入股合同金額合計不低于100 萬元; (九)持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尊重他人知識產權,近三年內無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情況。 第五條 申請知識產權示范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被認定為知識產權試點單位; 在京中央企業、總部企業、集團企業、專利申請量超過100 件的高等學校和科研組織等除外; (二)具有較強知識產權戰略意識,制定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和工作規劃; (三)具有管理知識產權工作的專門部門和不少于3 名(含)負責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專職人員; (四)實施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或制定并執行高于知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體系; (五)持續加強創新活動,近三年研發投入或科研經費投入平均增幅不低于10%; (六)在主營業務或科研領域擁有核心專利,近三年專利申請整體持續增長,其中申請發明專利比例不低于30%; (七)持續加強知識產權工作,近三年知識產權投入整體持續增長,滿足知識產權戰略和工作規劃實施的需要; (八)積極推進知識產權運用,企業近三年專利實施率平均不低于60%,知識產權產品及服務收入占主營業務收入的平均比例不低于60%;高等學校、科研組織知識產權轉讓、許可合同收入和作價入股合同金額合計不低于1000 萬元; (九)實施積極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積極維護自身知識產權權益,尊重他人知識產權,近五年內無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情況。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認定為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 (一)申報材料不實,經市知識產權局查證屬實的; (二)申請知識產權試點單位,近三年有經知識產權行政或司法部門認定的故意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受到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行政處罰或處理,或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申請知識產權示范單位,近五年有經知識產權行政或司法部門認定的故意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受到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行政處罰或處理,或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具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等其他理由的。 第七條 具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況之一,市知識產權局決定進行查證的,申請單位應予配合。 市知識產權局查證期間,暫停對于申請單位的認定工作。 第三章 申請及認定程序 第八條 申請及認定知識產權試點單位程序如下: (一)自我評價及申請 申請單位根據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條件的,向申請單位住所地所在區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 (二)書面審查 本市各區知識產權局根據本辦法第二章相關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知識產權試點單位申請進行書面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出具書面審查意見,加蓋本單位公章,報送至市知識產權局。 (三)審核確認 市知識產權局對各區知識產權局的書面審查情況和意見進行核驗,核驗無誤的,在官方網站上公示7 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市知識產權局認定為“北京市知識產權試點單位”。 第九條 申請及認定知識產權示范單位程序如下: (一)自我評價及申請 申請單位根據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條件的,向申請單位住所地所在區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單位直接向市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 (二)書面審查 本市各區知識產權局根據本辦法第二章相關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知識產權示范單位申請進行書面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出具書面推薦意見,加蓋本單位公章,報送至市知識產權局。 (三)專家評審 市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對知識產權示范申報單位進行綜合評審,提出認定意見。 (四)審核認定 市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家評審結果及認定意見對知識產權示范單位申請進行審核,對于符合條件的,在官方網站上公示7 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市知識產權局認定為“北京市知識產權示范單位”。 第十條 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每年第一季度申請,第四季度完成認定。具體工作安排由市知識產權局根據本市知識產權年度重點工作計劃確定。 第十一條 申請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申請書; (二)符合本辦法申報條件的說明材料。 第四章 考核及管理 第十二條 市知識產權局制定發布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名錄,實施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 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資格有效期為三年。已被認定為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的,有效期內不需重復申請。 第十四條 市知識產權局對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開展定期復審和考核工作。 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復審合格的,由市知識產權局在官方網站上公示7 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維持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資格。 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復審不合格或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復審的,由市知識產權局在官方網站上發布終止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資格的公告,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資格自公告日起失效。 市知識產權局對復審和考核工作中獲得企事業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五條 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發生合并、重組、破產、解散、轉業等重大經營情況變化的,應自重大經營情況變化發生之日起30 日內向市知識產權局報告。 市知識產權局根據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報告,經審核確認后,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企業吸收合并其他企業、轉業或重組,仍然滿足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條件的,維持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資格;不再滿足條件的,由市知識產權局在官方網站上發布終止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資格的公告,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資格自公告日起失效。 (二)企業破產、解散、與其他企業合并或重組且不再以原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名義繼續經營的,由市知識產權局在官方網站上發布終止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資格的公告,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資格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具有其他重大經營情況變化的,參照第一、二項原則處理。 第十六條 除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資格不得承繼。 具有控股、參股等關聯關系的單位,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資格不得相互借用或冒名使用。 第十七條 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變更單位名稱的,應自正式變更單位名稱之日起30 日內向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變更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名稱的申請。市知識產權局經審核確認后,變更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名稱,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資格不變。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資格,經市知識產權局查證屬實的,由市知識產權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資格,由市知識產權局發布公告,記入本市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信用記錄,三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九條 經認定的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優先獲得本市專利資助金、專利商用化、海外知識產權預警和應急救助等各類知識產權專項資助支持。 第二十條 經認定的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優先推薦參與本市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和優勢企業培育工作。符合條件的,優先推薦申報國家各類知識產權專項、獎勵和獎項。 第二十一條 經認定的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及其負責知識產權工作的主要人員,知識產權工作成績突出的,由市知識產權局予以表揚。 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負責知識產權工作的主要人員,符合條件的,優先入選本市知識產權專家庫,優先推薦參加國家和本市知識產權系統各類人才培養計劃。 第二十二條 市知識產權局鼓勵本市各區知識產權局、中關村科技園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制定實施促進本區域范圍內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知識產權工作的措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之日前已通過北京市專利試點示范單位認定的單位,原認定資格繼續有效。 通過北京市專利試點示范單位認定的單位,應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的12 個月內向市知識產權局提出確認北京市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資格的申請。 逾期未提出的,由市知識產權局在官方網站公示7 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視為自動放棄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資格,由市知識產權局發布終止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資格的公告,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資格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終止。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認定與管理辦法》(京知局〔2017〕346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停止執行。 政策解讀:關于修訂《北京市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認定與管理辦法》部分條款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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