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軍工資質"四證”

2017-06-09 19:38

  軍工認證也就是軍工資質條件,是指申請承擔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單位應具備的能力和資格,也就是進入軍方市場的“通行證”或“門檻”。

根據國家和軍隊的現行法規標準,承擔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單位,一般應取得武器裝備質量管理體系證書、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保密資格證書、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書和裝備承制單位資格證書,簡稱“四證”。下面就必須具備的四個資質進行說明。

一、進入軍工的四個資質

1、國軍標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簡稱:國軍標認證;

2、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質認證,簡稱:保密認證;

3、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認證,簡稱:許可證認證;

4、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名錄認證,簡稱:名錄認證;

二、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國軍標認證

1.1武器裝備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注冊是政府和軍方的行為,反映和代表了武器裝備顧客的利益;認證注冊具有事實上的強制性,武器裝備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說明了組織承擔軍品任務的能力;

1.2申請GJB9001B-2009認證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a.申請GJB9001B-2009認證組織是為實施和保障軍事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器材承擔論證、研制、生產、維修任務的組織,或是與之配套的整機、部件、組件、器件和材料生產組織,或是為武器裝備進行試驗、貯存和工程建設等的組織;

b.認證審核前按GJB9001B-2009標準建立管理體系,并運行3個月以上。

2、保密認證

2.1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審查的定義是指國家(地方)保密委員會為確定申請承擔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單位是否持續滿足《保密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辦法》所進行的系統的、獨立的、客觀的檢查、資格評價并形成文件的過程。

2.2管理機構 國家軍工保密資格認證委負責審查、審批一級保密資格申請單位;?。▍^、市)軍工保密資格認證委審查、審批本地區二級、三級保密資格申請單位;

2.3申請保密資格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a.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或事業法人;

b.承擔或擬承擔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的項目或產品涉密;

c.無外商(含港澳臺)投資和雇用外籍人員,國家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e.承擔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人員,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與境外人員(含港澳臺)無婚姻關系;

f.有固定的科研生產和辦公場所,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保密要求;

g.1年內未發生泄密事件;

h.無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以及其他嚴重違法行為。

2.4服務內容:

a.為甲方涉密人員提供有關法規、標準的培訓和咨詢;

b.指導甲方成立保密組織機構,明確保密崗位職責、權限;

c.指導、協助甲方編制保密管理制度;

d.指導甲方通信、計算機及辦公自動化設備的配置和保密管理;

e.協助甲方確定保密要害部門和部位,制訂保密措施,指導保密設施、設備的設置和安裝。

f.協助甲方建立保密工作檔案;

g.指導甲方《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申請書》的填報工作;

h.對甲方在保密資格認證過程中遇到的技術問題給予指導、建議和幫助。

3、許可證認證的基本條件

3.1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概念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是指國家國防科技工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企事業單位的申請,通過頒發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的形式,依法賦予其從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的資格的行政行為。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是軍品科研生產管理中的一項基本制度,是實行軍品訂貨的前提和保障,也是軍品科研生產中法制和秩序的重要體現。

3.2管理機構

國防科工局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管理辦公室(簡稱許可證管理辦公室)負責第一類許可(包括同時申請第一類、第二類許可)的受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負責第二類許可的受理工作。

3.3申請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

a.法人資格;

b.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專業(產品)相適應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條件和經濟實力;

c.相應等級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保密資格認證;

d.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e.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

f.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和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

g.申請從事武器裝備總體和系統科研生產的,還應當具有相應的工程組織、協調能力。

3.4服務內容:

a.為甲方有關人員提供與許可證審查相關的法規、標準的培訓;

b.按照《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現場審查評定標準和評分指南》的要求,分別對甲方的“組織機構與管理”等十一個方面進行指導;

c.指導、協助甲方編制與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審查相關的管理制度;

d.指導、協助甲方《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申請書》的填報工作;

e.對甲方在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申請中遇到的技術問題給予指導、建議和幫助。

4、名錄認證的基本條件

4.1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的定義 是指軍方為確定申請承擔裝備承制任務的單位是否持續滿足要求所進行的系統的、獨立的、客觀的檢查、資格評價并形成文件的過程。

4.2管理機構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申請,原則上按照現行駐廠軍事代表管理體制,由駐廠軍事代表機構負責受理。沒有派駐軍事代表的,由主要采購單位受理。經各軍兵種軍代局同意后報總裝備部綜合計劃部批準,由各軍兵種軍代局組織實施。

4.3申請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

a.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b.具有良好的資信和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

c.具有履行裝備采購合同所必需的條件和能力。

4.4服務內容:

a.為甲方有關人員提供GJB5713-2006《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要求》等標準、條例、法規的培訓;

b.按照《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實施細則》的要求,分別對甲方“法人資格”等七個方面進行指導;

c.指導、協助甲方編制與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有關的管理制度;

d.指導、協助甲方《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申請書》的填報;

e.對甲方在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申請中遇到的技術問題給予指導、建議和幫助。

三、取得四個資質的先后順序

四個軍工資質中,有先后順序之分,國軍標認證和保密認證是取得許可證認證和名錄認證的前提條件。所以,建議第一步同時啟動國軍標認證和保密認證,在通過上述兩個認證后根據需求再啟動許可證認證和名錄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