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大興區促進高精尖產業發展暫行辦法(修訂版)》的通知

2023-04-07 11:53
  • 索引號:bgs/ZK-2023-000084  發文單位:區經信局

  • 信息名稱:北京市大興區經濟和信息化局 關于印發《大興區促進高精尖產業發展暫行辦法(修訂版)》的通知

  • 發文序號:京興經信文〔2023〕16號  信息有效性:有效

  • 主題分類:科技創新  公開類型:主動公開

  • 成文日期:2023年4月7日  發布日期:2023年4月19日


一圖讀懂:大興區促進高精尖產業發展暫行辦法(修訂版)

  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北京市“十四五”時期高精尖產業發展規劃》(京政發〔2021〕21號)、《北京市高精尖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著力構建高精尖產業體系,加快形成產業聚集,現將《大興區促進高精尖產業發展暫行辦法(修訂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大興區經濟和信息化局

  2023年4月7日

  大興區促進高精尖產業發展暫行辦法(修訂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十四五”時期高精尖產業發展規劃》(京政發〔2021〕21號)、《北京市高精尖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著力構建高精尖產業體系,實施精準支持,引進和培育一批高精尖企業,加快形成產業聚集。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支持對象

  第二條 本辦法支持符合高精尖產業發展方向或對產業發展做出較大貢獻的工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企業。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三條 支持產業集聚發展。對實現產業化的企業,租賃具有合法合規手續的辦公、研發、生產等各類功能性用房的,按照上年度實繳租金的50%,最高不超過所在區域房租指導價的50%,給予最長三年,每年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資金支持。

  第四條 支持潛力企業做大做強。首次納入規模以上統計范圍的禁限目錄外的企業,給予20萬元一次性資金支持。

  第五條 支持企業發展壯大。對上年度產業貢獻達到億元(含)以上的企業,按照上年度產業貢獻[ 本辦法中的產業貢獻:工業企業按照產值計算,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企業按照主營業務收入計算。]增量的3‰,給予資金支持;對其增量以外的部分,按照2‰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資金支持。

  第六條 支持老舊廠房改造再利用。利用騰退空間、老舊廠房,建設符合區域高精尖產業發展方向的先進制造業項目的,可給予建筑指標“流量獎勵”或按照改造項目投資總額的20%,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資金支持。

  第七條 支持企業升級改造。通過智能化數字化改造、綠色化改造,達到提升生產效能、節約能源能耗等效果的,按照項目設備投資總額的20%,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資金支持。

  第八條 支持企業爭取各類資質認證。對上年度首次獲得國家級工程研究中心、國家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國家級產業創新中心、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制造業單項冠軍等資質認定且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的企業,給予500萬元一次性資金支持。對上年度首次獲得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北京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北京市“隱形冠軍”等資質認定且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的企業,給予100萬元一次性資金支持。對上年度首次獲得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市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的,分別給予50萬元、10萬元一次性資金支持,實行晉檔補差。

  第九條 支持高精尖企業融資。對上年度通過銀行貸款或融資租賃方式提升創新能力、擴大產能的企業,按照一年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給予貼息,實際利率低于一年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按實際利率計算,給予最長三年,每年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資金支持。區屬國有企業可通過空間、基金等產業資源參與項目投資入股。

  第十條 做好配套服務保障。聚焦工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發揮“兩區”政策疊加優勢,積極向國家、市級有關部門爭取政策優惠、先行示范。支持科研轉化創新平臺建設,鼓勵高校院所、頂級專家團隊的科研項目轉化落地,在空間、基金、應用場景等方面給予支持。支持企業人才申報大興區“新國門”領軍人才、優秀青年人才等,對人才及企業、機構依法依規在滿足相應申請條件的前提下,在醫療服務、子女入學、企業上市、住房保障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四章 評審規程

  第十一條 項目征集。由區經濟和信息化局牽頭負責每年面向全區征集相關項目,各鎮、街道、園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項目的初審及推薦工作。

  第十二條 項目審核兌現。區經濟和信息化局牽頭負責組織第三方專業機構或專家協助開展項目評審,并按照既定程序在區人民政府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后,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予以支持。任何單位和個人如持有異議,應當在公示期內提交書面意見和有關證據,逾期視為對公示內容無異議,且不予受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監督與管理。企業承諾所申報項目材料真實、有效,對隱報、瞞報、弄虛作假和違背承諾事項等行為,將依法依規處理。

  第十四條 同一企業的同一項目同時符合大興區其他政策規定的,按照擇優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有效期三年。由區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期間如遇國家或北京市相關政策調整,本辦法同步調整。